海关发布: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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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发布: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
2.网传《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进一步加强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3.“双11”售价比平时还贵?商家涉嫌价格欺诈
4.电商“二选一”混战再起,法律如何规制?
海关发布: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
海关总署于2018年11月8日发布2018年第165号公告,公告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并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享说
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要求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
海关总署的这份公告显示,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海关将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并披露了具体需要跨境零售进口开放的数据信息以及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二、开放的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的具体流程为跨境电商平台存储与支付企业的原始交易数据,海关官员通过海关管理系统,实时对跨境电商平台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抓取并进行验核。电商平台企业须开放符合海关技术规范的原始数据接口(rest等方式),并需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同时,根据业务需要,为了保证获取原始数据的安全性,电商平台还需要对原始数据进行符合海关标准的加签加密。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随着《电子商务法》和海关公署《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的正式实施,跨境电商们应当做好与进出口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合规自查,避免监管风险。
网传《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发,进一步加强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近期,一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网上传阅,掀起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以及P2P等机构的高度关注。不过,多家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人士表示,目前尚未正式收到监管下发该征求意见稿。
享说
网传的部分关键信息如下:
(一) 对互联网贷款做了明确定义。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授信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银行线下进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和预授信后,借款人在线上进行贷款申请及后续操作的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为质押物,全流程线上为借款人放贷这两种情况不属于互联网贷款。
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取得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资质。
(二) 地方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主要服务当地客户,向外省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三) 针对助贷业务中的客户数据,《办法》要求要助贷机构提供足够的客户信息,银行自主做风控和授信。联合贷款也是如此,作为联合贷款的资产提供方微众银行、网上银行、新网银行需要给资金方银行提供足够的原始信息。
(四) 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环节不能外包。2017年12月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此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都强调了这一点,目前的助贷业务基本也是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但银行保留风控和授信审批权限,部分擦边球主要是通过外派员工,实际外派员工管理在助贷机构。
(五) 针对联合贷款,《办法》强调不得和无贷款资质的机构发放联合贷款。文件针对联合贷款额度做出明确要求,即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确保仍然有部分风险保留在推荐银行,防止全部资产风险转移引发道德风险;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六)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催收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业内人士表示,从该文件摘录的银行互联网贷款相关限制条例来看,银行线上放贷,尤其是发放消费金融贷款迎来的变化巨大。
这份文件未来一旦落地,标志着银行的线上贷款,尤其是消费金融业务,迎来强监管。银行正规军将在线上贷款方面占据市场主流,或迎来爆发式成长。
“双11”售价比平时还贵?违规商家涉嫌价格欺诈
“双11”之所以能成为全民狂欢节,最大的原因就在于诱人的价格让大家获得满足。然而,2017年11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当年“双11”网购商品价格跟踪调查体验报告显示,电商平台预售产品存在涉嫌以“划线价”形式虚构“原价”,预售价格不如“双11”当天价格优惠,预售价格频繁变化,定金随意变动等问题。至于非预售商品,则问题更多,突出表现在优惠规则复杂、一些平台和商家商品存在先涨价后降价、“双11”价格不降反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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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禁止经营者从事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慌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发改委在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中表明“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同时,《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规定,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双11”时一些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涨价后降价、虚假优惠折扣等行为显然涉嫌价格欺诈。
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对于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权利救济。《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消费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欺诈方应当赔偿消费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虚假折扣,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京东和天猫都采取了价格保护机制,京东会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监测,天猫“双11”还上线了价格雷达系统,把虚抬价格的商家清理出会场。但是,电商平台的这些监管措施仍然会被商家钻空子,无法做到全面杜绝价格欺诈行为。因此,在“双11”价格乱象尚未根治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消费证据、沟通凭证,作为日后消费维权的重要凭证。
电商“二选一”混战再起,法律如何规制?
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双十一”又至。就在消费者跃跃欲试,准备“血拼”、“剁手”的同时,有关电商“二选一”的新闻和评论又悄悄爬上了各大网站的显眼位置。去年京东和天猫关于“二选一”的口水仗仿佛还在眼前,今年拼多多又加入了这场混战。在拼多多平台的周年庆上,天猫也给来拼多多活动的商家搞了个“二选一”,天猫要求商家降低对拼多多的双十活动的参与力度,如果不这样做,就不让这些平台上天猫的双十一。有趣的是,就在拼多多义正辞严谴责天猫“二选一”的时候,自己也受到了另一平台淘集集的谴责。真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你来我往,一地鸡毛!
享说
事实上,自2015年10月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就已明确提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2018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市监市〔2018〕67号,下称“《通知》”),要求“整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严处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明令禁止电商平台“二选一”。
2018年8月31日正式通过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罚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二选一”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的程度,则取决于行为人的市场地位。如果根据《反垄断法》的认定标准,行为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垄断行为,则可能要面临《反垄断法》规定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严厉处罚。
今天,零和游戏绝对不是电商平台竞争的唯一玩法,共赢才是最佳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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